星空体育星空体育星空体育1、 以法释义—非法集资的三项要件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时任总理签发第737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国家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机构牵头、各部门配合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十次春秋更替,十载辛勤努力。2022年11月,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迎来了成立十周年的日子。11月12日,公司集合所有小伙伴们前往上海崇明举办司庆系列活动。
2021年10月29日,由《证券时报》主办的“2021中国保险业方舟奖”评选结果在深圳揭晓,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通惠”)固定收益部凭借卓越的投资业绩表现,获得2021年金牌保险投资团队方舟奖。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民生通惠连续第六年荣膺方舟奖重要奖项。 据悉,“中国保险业方舟奖”由《证券时报》于2016年发起设立,迄今已连续举办六届。方舟奖评选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评选结果以数据硬指标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为依据,辅之微信投票,确保评选过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多维度,对保险行业公司进行评选和表彰,现已成为业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年度奖项之一。民生通惠连续六年斩获方舟奖核心奖项,充分彰显了业界对民生通惠投资能力的广泛认可。 民生通惠固定收益部共有11人,全部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平均从业年限为13年以上,久经中国债券市场波动的考验,投资管理经验丰富。面对全球疫情风波和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发展环境,民生通惠固定收益部因时因势而动,凭借专业的投资能力,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重视市场趋势和绝对收益,精准运用投资策略,合理把握配置时间,通过仓位控制,实现资产的稳健投资与长期稳定增值,获得2021年金牌保险投资团队方舟奖。 未来,民生通惠将继续坚持“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持续优化资产配置管理,不断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坚持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向着更加成熟稳健的综合性资管公司奋进。
5月18日,由《中国证券报》主办的“立足新阶段、构建新格局”——2021中国保险业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并揭晓了首届“中国保险业投资金牛奖”评选结果。民生通惠凭借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荣膺两奖,分别是“民生通惠民汇19号资产管理产品”荣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金牛奖(固收)”,“民生通惠通汇18号资产管理产品”荣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金牛奖(混合)”。 “金牛奖”是中国证券报鼎力打造的金融品牌,涵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海外基金、PE基金等多个领域,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奖项之一。“2021中国保险业投资金牛奖”是保险业第一批“金牛奖”,对于公司投资能力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民生通惠将继续秉承公平、规范、效益、责任的经营原则,努力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治理结构星空体育app下载,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核心优势,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追求股东、客户、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为中国保险事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向着更加成熟稳健的综合性资管公司不断前进。
时间镌刻崭新的年轮,岁月记录前行的印记。转眼间,民生通惠迎来了它8周岁的生日。2020年11月13日下午15:30分,和往年一样,来自华虹、万向两个职场的小伙伴们齐聚华虹职场19楼,提前共同为又添新岁的民生通惠送上生日祝福。 今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冠疫情至今仍久弥不散,各行各业都在经历严峻的考验。在这守望相助的每一天,民生通惠的小伙伴们紧紧拧成了一股绳,风雨同舟、奋力拼搏。 生日庆典上,公司总经理葛旋先生致辞,葛总重点强调了在当前经济形势高度复杂,全球波动加剧、全球经济利率下行的大趋势下,公司及各部门都应该重视体系建设,要放“慢”脚步,投入时间,打牢基础,稳扎营盘、做精做专。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脚踏实地,才能行稳致远。寄语每个人都要为公司的体系建设添砖加瓦,通过训练与坚持,厚积薄发、勇往直前。 接下来,邀请到两位小伙伴和葛总一起切蛋糕;总经理的四位领导也一同上台共同为水晶杯住满香槟酒,祝福民生通惠再次扬帆起航,在新的一年里顺风顺水,再攀高峰。 民生通惠在发展壮大的同时,每年也吸纳着新鲜血液加入通惠的大家庭,本次司庆上,还专门请今年新入司的小伙伴上台做了自我介绍并给他们颁发了司徽,增进了新老员工之间的彼此熟悉度,希望大家未来一起能够相互成就,共谋发展。 从2019年开始,司庆和年会上最激动人心的环节之一就是当场给幸运小伙伴们实现生日愿望了,这时候大家都会攥紧了拳头,兴奋的搓搓小手,希望好运眷顾。公司认真记录着每月生日会上,小伙伴们许下的小梦想。在本次司庆上,总经理室现场给大家揭晓了4位小伙伴们的生日愿望进行实现,助力他们梦想成真星空体育app下载。在民生通惠,梦想总是要有的,万一就实现了呢? 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出于对大家的安全考虑,司庆相关流程虽然进行了一些简化,但还是温暖如初,情愫不变。我们仍然可以强烈的感受到通惠的小伙伴们大家在一起,就是向往的司庆! 未来,面对全球经济增长动能放缓,利率长期下行大趋势,低利率环境蕴藏挑战、压力和机遇。在新的征途中,不管乱云飞渡、风吹浪打,民生通惠的所有小伙伴们都将紧紧团结在公司的大家庭中,以坚如磐石的信心,持之以恒的坚持,永不停歇的脚步,厚积薄发,勇往直前!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如下: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主体与费用标准如下: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怎么确定的,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否有安全保障: 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况如下: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如下: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作了适当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主要包括:对于和保费计算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此外,为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做好衔接,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在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同时,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