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5日嘉化能源(60027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因上网电价属于《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过程中,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部分时段污染物(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0.015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0.01元,除尘电价每千瓦时0.002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抄送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2022年第三季度-2023年第二季度的情况,我局通过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统计认定,当事人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情况如下:2022年3季度,#7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4668.5813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47.29元;2022年4季度,#8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436.3665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211.09元;2023年2季度,#8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3628.17万千瓦时,涉及环保电价加价款59.26元。以上超限值1倍及以上为0小时,均符合浙价资〔2015〕201号文件规定的因发电机组启机等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属免于罚款情形。考核结果均未提供超限值明细记录的无法计算,不予认定。综上,当事人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共计金额327.64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因上网电价属于《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一)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污染物超限值时段多收环保电价款327.6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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