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张某在某木业公司务工时不慎手指受伤,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新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某木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某木业公司应向张某赔偿10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木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均未发现某木业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经多次电话联系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持股100%股东),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张某后,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某木业公司持股100%股东邹某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某木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某木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邹某系某木业公司唯一的股东,持有100%股权。
法院审查后,依法向邹某发出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期限届满后,邹某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追加邹某为被执行人,对某木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出追加裁定并向邹某送达后,执行法官多次向邹某释法析理,告知其拒执的法律后果,迫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压力,邹某主动将所欠的赔偿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案件,因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星空体育。甚至有的股东故意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增加承担责任主体,促进案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