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2024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4年主星空体育app下载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2-19 23:24: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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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印发《2024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4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为做好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4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4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质量。

  (一)免疫病种。全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强制免疫。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按照国家有关防控要求和防治技术规范,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省范围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2024年年底前,继续对3-8月龄健康奶犊牛使用A19布病疫苗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免疫的经申请审核批准并逐级报省厅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泌乳期奶畜禁止免疫;张家口、承德市对羊试行使用M5布病疫苗免疫。

  取得非免疫净化场(或无疫小区)资格的养殖场,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或无疫小区)创建的养殖场,按规定逐级报省厅批准后,可不实施相关病种的强制免疫。

  (三)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按照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前报省厅备案。对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提供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第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

  (二)规范疫苗、耳标管理。各地要规范疫苗、耳标调拨管理,严格执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强化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网上调拨全覆盖。加强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使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做好供应服务,严禁倒卖政府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规范耳标管理,各地要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耳标信息闭环管理,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

  (三)深化“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省厅“先打后补”工作要求,精心谋划、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指导辖区相关养殖场户及时完善上传注册备案信息,自行开展免疫并保证免疫质量。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具备强制免疫疫苗销售资质单位信息。结合春秋防评价,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

  (四)健全免疫档案。规模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免疫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免疫档案。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免疫后,要做好免疫记录,并及时报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汇总后按要求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开展培训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并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培训方案,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对乡镇及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等的强制免疫政策和技术培训。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各市每月30日前将强制免疫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审核和统计工作,确保按规定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厅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告知相关养殖场户开展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至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好免疫主体责任。

  (三)强化经费支持。《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地要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厅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范围,每年开展2次全省督导评价并通报结果。各地要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厅将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和我省疫病流行态势及防控需要,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牛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马瘟、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优先防治病种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辖区管理实际,制定辖区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计划,设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场点,持续组织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对于监测阳性动物的同群动物及流行病学关联群体开展追踪、溯源监测。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群体开展跟踪监测。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和科研教学机构兽医实验室检测数据等信息纳入本地监测和流调数据库,逐步扩大监测与流调信息来源,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常规监测与紧急流调相结合。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继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持续开展临床巡查和日常监测。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在开展监测的同时,结合当地养殖主导产业及疫病流行病学史,持续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的管理要求,组织做好评估监测和维持监测。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在做好免疫抗体监测的基础上,评估辖区内高风险环节,有重点的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省、市级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兼顾血清学监测;县级以免疫抗体和血清学监测为主,适当开展非洲猪瘟等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辖区病原分布和群体免疫状况切实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五)定点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动物养殖特点、饲养规模、流通范围,设置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固定检测点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某个畜种、某个病种、某个环节的专项监测流调。按照流行病学与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监测数量,统一检测方法,规范检测行为,及时了解监测场点基础信息和动物背景,全面分析监测结果。

  (一)省级。省厅主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调计划。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印发全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本级监测任务、专项监测工作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开展全省监测与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以及动物疫情测报站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开展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常见多发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组织实施风险监测、专项监测和评估。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主管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根据本计划和本地实际,负责组织制定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和重点共患病监测实施工作,做好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排查的协调配合工作。根据监测和流调情况,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监测与流调计划,制定本级定点专项监测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监测和流调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完成本级监测任务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与上报,按照“一市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指导辖区县(市、区)开展“一县一策”解析预警,以及辖区内动物疫情测报站日常管理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监测与流调实施方案,做好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排查的协调配合工作。根据监测和流调情况,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监测与流调工作,完成本级监测任务,组织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完成临床巡视、疫情排查、样品采集等流调工作任务;按照“一县一策”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解析预警。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主要负责区域监测和流调工作。

  (一)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该平台实行逐级审核制,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填报,严格审核。信息上报实行“周报制”,县(市、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完成本周疫病信息报告上报和审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周五完成全省动物疫病信息审核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后报至省厅。

  各地要严格疫情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二)监测与流调分析总结报告报送。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按照“一市一策”要求,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与流调分析报告及“一县一策”情况报至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将上半年、全年监测分析报告报至省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以快报方式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信息反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向送样单位或采样场点反馈。对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跟踪监测,综合分析原因,按照有关免疫规定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消除疫情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23〕11号)要求,做好经费支出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积极协调,落实经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监测和流调任务,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采样、试剂、检测、净化评估等相关监测和流调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提高能力,科学预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监测与流行病调查相关业务工作,保障计划有效实施;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和监测流调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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